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部门首页  部门概况  党建工作  干部工作  助力振兴  统战工作  对标争先  党纪学习教育  资料下载  学校首页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党建工作>>党员发展>>正文
【党员发展】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4-05-07 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是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四条 入党必须由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入党申请,并附本人自传。

第五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并审查入党申请书和自传是否符合要求,及时派专人代表党支部与申请人谈话,肯定其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安排其进入党校参加培训。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党校毕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在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了解后,经团组织推优(28

岁以下团员青年)或经群众评议推荐,经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将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好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要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为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并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教育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党支部应注意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交派一些任务,使其经受锻炼和考验。

3、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社会表现等情况,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填入《登记表》,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

考察的方式:听取本人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其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注意了解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继续培养考察

第十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1、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无违纪处分记录,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关于确定发展对象的决议和公示结果要记录在案,并及时填入《登记表》。

2、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前,必须采取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人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字。拟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应听取其辅导员、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其培养联系人作为发展对象考察人继续承担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即可着手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政审报告。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学员毕(结)业鉴定表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及时转到其新单位基层党组织,以保证对他们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材料的审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材料准备齐全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组织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预审材料包括:⑴入党申请书;⑵自传;⑶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28周岁以下共青团员);⑷综合政审报告(附外调旁证材料);⑸《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教育情况登记表》;⑹党校学员毕(结)业鉴定表;⑺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⑻思想汇报;⑼成绩单(加盖公章)等。

第十四条 经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对职工、各党总支对学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方式、时间、程序以及结果的处理按照《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公示结束后要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⑴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⑵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⑶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⑷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具体程序和办法见附件1),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应包含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指定栏目内。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可由党总支委员或学生党支部委员与其谈话;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与其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指定栏目内,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发展材料准备齐全后,填写好《发展新党员材料目录清单》,连同《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票决情况汇总表》及其它全部发展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察,由党委组织部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开具《新党员组织关系通知单》,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同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活动。

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或各系党总支组织,在“七一”前夕成批统一举行。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内,党组织要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其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

2、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使其在工作中接受锻炼。

3、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对预备党员存在的缺点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

4、党支部每三个月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鉴定。预备党员及党小组和党支部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跟踪表》。

5、对长期在外的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⑴ 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一般应转临时组织关系;超过半年的,一般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返校时,要有所在党组织的书面鉴定材料,作为党支部讨论其转正时的参考。

⑵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教育考察情况等发展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及时转到其新的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在距离预备期满20天内交给党组织。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党支部一方面要提醒本人,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掌握其思想动态。经组织提醒后,半年内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⑴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⑶公示(具体按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执行);⑷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指定栏目内;⑸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由党委组织部报学院党委审批;

3、支部大会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可以决定延长其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允许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支部大会关于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议应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指定栏目内。

4、支部大会对犯严重错误,已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以讨论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关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应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指定栏目内,《入党志愿书》应存入本人档案。

5、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权限同预备党员审批权限。

6、预备党员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须经支部大会专题研究,经研究认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同时应查明拖延转正的原因,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预备党员本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一般问题的,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7、预备党员转正后,相应党组织应及时开具《预备党员转

正通知单》,通知其所在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所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还可根据本组织情况,聘请或指定党龄长、有一定组织工作经验的党员作为兼职组织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重心放在二年级,禁止毕业前夕突击发展学生入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计划。每年12月中旬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和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党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另见《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党建工作 更多>>
党建知识学习平台
办事指南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 邮编:430065 备案号:鄂ICP备06007470号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whtcc.edu.cn 2004-2013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