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部门首页  部门概况  党建工作  干部工作  助力振兴  统战工作  对标争先  党纪学习教育  资料下载  学校首页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党建工作>>党员发展>>正文
【党员发展】发展党员工作培辅导提纲
2014-09-15 11:13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培训辅导提纲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细则(试行)》是中央组织部1990年印发的。《细则(试行)》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亟需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一是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管理中去。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对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来说,数量应该没什么大问题,难的主要是提高质量。三是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四是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党员政治合格。对入党动机要严格把关,对那些动机不纯、一心想借入党捞好处的人,不能吸收入党。五是加大在青年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力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六是要深入研究发展农村青年党员、发展优秀农民工入党等薄弱环节发展党员问题。七是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不能开后门、做交易,更不能搞不正之风。

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新党员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标准不严格,存在降低、曲解党员标准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抓得不经常、不具体,有的重形式、轻效果;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把关不严格、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等问题;个别党组织还存在着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等等。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三是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立足实践,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迫切需要对这些新做法、新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归纳提升、总结吸收。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增加了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多字。这次修订,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下面,介绍修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的概括。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与第四条合并,修订后,总则共3条。主要修改内容有2点。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这些内容,是落实中央精神、注重思想入党、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体现。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这次修订,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3条中,包括4点: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才能保持正确方向。二是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总要求。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第5条是把党章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5条是申请入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第6条规定了入党申请人可以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共涉及5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5、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这次修订,通过明确他们的职责,细化他们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6、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第12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这一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3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通过一定程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人员。

1、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第13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

2、关于政治审查。这次修订,在第16条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有两点需要大家重视: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关于短期集中培训。这次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作出2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1、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2、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第19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关于召开支部大会。第20条对此作出规定,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关于审批权限。第23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基层党委的审批权限,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5、关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这次修订,增加第28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握追认党员这一条,一是要严格掌握;二是要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细则》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2、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细则》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此,《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2、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在《细则》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

第七章:附则。第43条、第44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新修订的《细则》有3个鲜明特点:一是“严”,坚持严字当头,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做到标准更严、程序更严、责任更严、纪律更严。二是“实”,对入党申请、培养教育、考察审批、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实务操作规程。三是“新”,充分体现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基层探索创造的新经验,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三、学习贯彻《细则》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牢牢把握保证质量这个核心。进入新世纪,全国发展党员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一方面为党的肌体输送了新鲜血液,增强了党的整体力量;但另一方面,也为党员队伍质量、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带来了风险。保证党员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细则》办事,严把入口关,使每一个新党员都素质过关、质量合格。

2、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握政治标准,主要看4个方面:一是信念坚定,二是对党忠诚,三是为民服务,四是严守纪律。在发展党员中落实“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求,要把其贯穿落实到培养教育、考察把关、审批决议等工作中去,重点在3个环节上严格把关。一是通过考察入党动机来把关。对那些入党动机不纯、一心想借入党捞取好处的人,一个也不能入党。二是通过严格的政治审查来把关。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三是通过严格审批程序来把关。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对预备党员进行审批时,严格审查入党材料,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全过程。一要坚持思想入党与组织入党的统一。把思想入党作为重中之重,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贯穿党员一生。二要坚持自我教育和组织培养的统一。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履行各自责任,加强培养教育,帮助入党申请人尽快成熟起来。三要坚持教育引导与实践锻炼的统一。

4、不折不扣地执行发展党员程序。新修订的《细则》将发展党员过程分为5个大的阶段,分别是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要严格执行好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一要强化程序意识。二要落实民主程序。比如推荐制、票决制,在预审环节要求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等等,要认真落实这些民主程序。三要防止繁琐主义。防止层层加码,防止随意增加不必要的环节。

5、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在发展党员中,各级党委负有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负有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机关党办及工作人员还要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要加强研究谋划。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给党委会当好参谋助手。二要加强具体指导。针对所属部门不同行业、不同性持和工作特点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三要加强协调推动。善于牵头抓总,加强统筹协调,使发展党员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四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要对所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形成报告,报送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思想上做到“三个认清”。

1、认清《细则》的地位和作用。新修订的《细则》,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发展什么样的人入党”、“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发展党员”、“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重大问题,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

2、认清《细则》提出的新规定新要求。深入了解每个条目修订的背景、意图,修订的政策取向、政策界限,做到融会贯通,努力成为熟知《细则》的政策通、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行家里手。

3、认清贯彻《细则》的职责任务。根据《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应从坚持标准、加强培养、遵循程序、遵守纪律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

(二)工作上要做到“三个更实”。

1、落实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要更实。一是科学制订发展党员计划。各单位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队伍台账,录入信息库,每年年底召开专题党委会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队伍数量、结构和质量进行分析,科学制订下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并通过填入党内统计年报表第十六表(发展对象情况)报送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将根据省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结合各单位上报的计划下达省直机关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各单位要根据省直工委下达的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进行调整,严格按下达的计划发展党员。二是进一步完善《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省委组织部自2013年起,对《入党志愿书》实行编号管理,统一印发《入党志愿书》一个发展党员计划对应一个编号。要求发展党员必须按年度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的《入党志愿书》,使用老版《志愿书》、无编号志愿书或非当年度志愿书发展党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发展对象的党员资格,该同志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同时将追究当事基层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三是要坚持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报告。

2、保证发展党员质量要更实。一是在培养教育上,要坚持“常”“长”二字,寓培养教育于日常联系、管理、服务之中,下慢功夫、细功夫,把培养教育工作做在实处、收到实效。二是在审查把关上,要注意听取民意,搞好政治审查,认真落实“一次预审、3个备案”制度,把标准严、程序严的要求落实到位。三是在严肃纪律上,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坚持做到“六不批”,即: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未经过党委一级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批,没有经过政审和政审不清的不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不批,没有经过公示的不批。防止在入党问题上搞庸俗化,搞不正之风。

3、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更实。

(三)政策把握上要做到“三个搞好”。

一是搞好衔接,就是《细则》中没有规定,但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是搞好细化,就是《细则》有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的,要结合实际拿出操作办法。

三是搞好研究,就是对《细则》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部分: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及中央、省委组织部有关精神,有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入党申请

1、本人书面申请。年满十八岁,且符合党章第一条其他条件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须由本人自愿向申请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个人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对照党员标准的差距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本人政治历史或其他方面如果有问题或受过奖励等情况,也必须如实写明。

2、党组织派人谈话。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党组织应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等。党支部要建立登记卡,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将登记卡副件报上级党组织,党委信息管理员及时将申请入党人员信息输入党内信息管理系统。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党支部书记讲明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要求后,组织参会人员从申请入党人员中推荐先进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座谈记录经党员群众签字后存档)。群团组织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考察,并推荐优秀团员(原则上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经过推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优表存档)。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根据座谈会推荐情况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将初步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居住地)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存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上级党委备案。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一般要在1周内报上级党委备案。基层党委接到党组织报备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如无不同意见,一般应1周内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本人填写后交培养联系人保管。

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要指定1-2名思想理论水平较高、党内工作经验丰富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要至少每半年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要认真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注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理想信念教育,通过谈心谈话,观察其日常工作学习表现和特殊环境中的表现,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等方式进行考察,并将积极分子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填入培养考察栏内,记录要具体实在,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思想认识提高的渐进过程。记录时,要注明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培养联系人要签字盖章。

6、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至少为1年,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组织要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组织应通过交流讨论、举办讲座、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有系统地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也可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使他们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他们的组织观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工作生活表现,特别是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并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存档)。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和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接续和有关材料的转接、审查,培养教育的时间应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培养联系人提议,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党支部应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无记名投票,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一般在1周内,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公示情况存档),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发展对象。

8、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一般应在确定发展对象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含联系人意见、党员群众座谈会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支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党委备案。

发展对象的主要特点:从主体主来说,必须是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的入党积极分子;从培养教育时间和内定上来说,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未进行规定内容的教育,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从成熟程度来说,应该是基本具备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党内外群众反映较好的入党积极分子;从程序上来说,必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必须经过支部委员会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

9、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应确定2名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一般不可请自己的亲属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因工作、学习离开时,党支部要将其主要表现和培养教育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作为培养教育材料内容转交其新单位。

10、进行政治审查。一般在确定为发展对象1个月内,党支部应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情况应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必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1、开展集中培训。政治审查合格后,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组织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申请材料、教育培养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公示情况,及个人现实表现、党员群众意见等方面,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可以吸收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3、上级党委预审。经支部委员会审查、集体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并提供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本人思想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团组织推荐审核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发展对象政审情况、集中培训情况、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有关公示情况、党支部会议记录、发展对象个人现实表现等相关材料。必要时,还应查阅本人的人事档案。同时,还应征求、听取计生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层党委和有关部门均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及时反馈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省委组织部统一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4、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向申请入党人讲清楚。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内容和要求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15、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讨论(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会议议程为:①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③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④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⑤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多名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一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向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

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后,连同对象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决议形成后,一般应在1周内,将拟接受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主要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和理解情况,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是否成熟等。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由党委组织委员逐一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党委委员逐一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委审议批准后,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交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向报批的党支部下发《发展新党员通知书》。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按照党章规定,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因此,上级党组织不及时审批,就等缩短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预备期的作用。所以,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的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审批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审批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基层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将发展的预备党员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小组。党组织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党组织书记或党小组组长要找预备党员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并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20、入党宣誓。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必须悬挂党旗。气氛要严肃,不可采取茶话会等轻松活跃形式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①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②党组织负责人致主持词,写在宣誓人的姓名及其入党时间。③预备党员宣誓。④预备党员代表发言。⑤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⑥党员代表讲话。⑦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⑧党组织负责人总结发言。

21、继续教育考察。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督促、指导预备党员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按期缴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情况汇报,入党介绍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考察意见,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存档),预备期内,基层党委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学时。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了相同时间的集中培训的,可不再另行集中培训。预备党员未经集中培训的,不能转正。

22、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1年预备期满前,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存档),如实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内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23、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议程为: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的表现;入党介绍人、支委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到会党员发表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结束后,党支部形成决议(存档)。

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应1周内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24、上级党委审批。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后,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预备党员接受会议要求同),并形成决议。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审议批准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下发《党员转正通知书》。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25、材料归档。一般在发展党员后各个环节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党支部要将党员入党材料归档,党员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本人自传、本人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登记表、群团组织推荐审核表、各个环节的党员群众座谈记录、入党知识分子培训登记表及心得体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材料、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半年考察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发展对象现实表现,各环节的党支部会议讨论记录及决议等,党员预审表(含基层党委预审意见和执纪执法部门审查意见),基层党委接受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集中培训登记表及心得体会、预备党员现实表现材料、党支部讨论转正的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期间的总结材料,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等重要入党材料归入党员档案。党员受到各级党组织表彰、奖励的登记表、审批表。预备党员延期转正、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纪处分、党员登记、民主评议、退党、撤销处分等有关材料。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妥,请按《党章》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
党建工作 更多>>
党建知识学习平台
办事指南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 邮编:430065 备案号:鄂ICP备06007470号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whtcc.edu.cn 2004-2013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