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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3-06 15:23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经校党委批准,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6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一)按照党章规定,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各党总支(支部)要注意加强党员意识教育,自觉按时交纳党费。

(二)交纳党费的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包括党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各项工资性收入。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

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费收缴时间与办法: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进校学习或进修的党员,按接转日期交纳党费;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视为自动退党,各党总支(支部)要严格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校党委。

5.各党总支(党支部)按月将党费交学校党委工作部。

6.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内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

教育设施;

6.其它用于党员活动的必要开支。

三、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由党委工作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以党委工作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二)每年收缴的党费应按规定的比例上交教育厅机关党委。

(三)党委工作部定期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武交院党组〔2013〕4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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