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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09 15:27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组通[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党员队伍实际,现就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从严落实党员管理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本次排查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以党总支(支部)为单位,采用党总支(支部)自查、党委工作部核查的办法,理清全校党员基本情况,统一规范党员情况记载、党员名册。重点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现状,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理顺“空挂”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全面排查“失联”党员,并区别情况作出组织处理,确保全校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工作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6年2月底至3月初)。

1.制定实施方案。学校党委工作部根据上级党委总体部署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排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等,各总支(支部)根据实施办法具体实施。

2.进行动员部署。召开总支(支部)书记大会,对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作出部署。3.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党总支(支部)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学习掌握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工作要求、党章有关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文件。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6年3月初至3月底)。

1.排查清理。一是明确排查对象。各党总支(支部)全面梳理党员在册情况,确保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总支(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全部纳入排查对象名单。二是核查党员基本信息。各总支(支部)对党员基本信息、党员档案、组织关系转接、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外出流动、现实表现及违纪违法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填写《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情况登记表》(附表1),摸排出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名单。

2.联系查找。一是主动联系查找。各总支(支部)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要采取直接与本人联系、通过亲属等人际关系联系、通过户籍信息查找等多种方式积极进行查找;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对已经落实组织关系的,要求接收单位补开证明等方式进行确认,对组织关系未落实的党员,仍由现总支(支部)负责查找联系和管理。二是做好调查核实。各总支(支部)要对查找时间、方式、经过、责任人等情况详实纪录,一人一档。对取得联系的党员,要研究分析党员失联的具体原因,调查核实党员在失联期间的现实表现,看有无不合格的表现或违纪违法的行为,并对联系查找的过程和调查核实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排查工作登记表》(附表2),为规范管理或进行组织处置提供依据。三是登记造册汇总。各总支(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表3)和《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表4),并形成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情况报告,于3月31日前将报告和附表1-4交党委工作部核查;党委工作部按照全省统一格式于4月5日前完成相应表格填报和数据汇总,上报省委组织部。

(三)管理处置阶段(2016年4月上旬至7月中旬)。

1.规范管理。一是纳入组织管理。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映的,由支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批,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补齐应交党费。二是理顺组织关系。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到接收单位落实组织关系的,原党组织补转组织关系并做好衔接工作;对党员出国(境)留学、探亲、讲学和从事劳务等的,补办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补办停止党籍手续。三是不予承认党员资格。对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的党员,无法认定其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对违反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吸收入党的,或证实为非党员的,按相同程序不予承认。四是退党除名。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做共产党员的,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意见,报校党委审核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退党除名处理。

2.组织处置。

一是组织处置方式。

⑴限期整改。对查找到的长期失联党员,如果存在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涣散、道德水准不端等不合格表现,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总支(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要求限期整改,时间一年。

⑵劝退或劝而不退除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如果被劝退党的党员坚决不退,应将其除名。

⑶自行脱党除名。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⑷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考虑其预备期内正在接受组织考察教育,除非个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预备期外,一般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是组织处置程序。

⑴提出处置意见。根据排查核实情况,由总支(支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⑵校党委预审。各总支(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校党委预审。其中,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校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校党委预审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3)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

(4)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校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校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5)宣布处置结果。党总支(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或经多方联系确实联系不上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3.帮扶教育。在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过程中,各总支(支部)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认定为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各党总支(支部)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报校党委审议,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7月中旬)

1.分析研判。各总支(支部)要结合排查,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

2.健全党员档案。结合集中排查情况,各总支(支部)要对

党员档案重点材料,如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不规范、不齐全的,要认真做好鉴别补充工作;对档案材料不真实的,要联系转来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各总支(支部)将整理规范的党员档案材料,交由校档案馆保存。

3.健全党员管理制度。学校将针对集中排查工作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管理、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联系服务群众等基本组织制度。充分运用排查成果,启动并逐步完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学校每名党员始终纳入党组织有效教育管理之中。

三、有关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搞好动员部署,抓好业务培训,有力有序推进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具体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2.精细精准操作。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和严谨细致,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方式方法,扎实做好每个步骤、每个环节的工作。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要逐人核对查实、建档造册,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人头。要真摸实报,确保排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总支(支部)对查找联系党员过程要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查验。3.稳妥有序推进。坚持边排查边规范,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台账,理顺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格程序、有序推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检验。对在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排查工作不公开宣传报道,有关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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